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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内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新标准

   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.9.30


    陕西省

    陕西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1/1227-2018),于2020年1月正式实行。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为三大类:特别排放值、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。其中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千米范围执行特别排放标准;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类、III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;排入GB3838IV类、V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。

    该标准还规定,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,执行GB 11607规定。生活污水处理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灌溉渠道的,执行GB 5084规定;生活污水处理后排入碱渠、湿地、氧化塘等均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。

    甘肃省

    甘肃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2/T 4014-2019)2019年8月14日发布,9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  规定要求排入水功能明确水体应符合如下要求:

    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规定的II类、III类功能水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缓标准: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律入GB 3838 规定的II类、III类功能水城的农村生活水处理设旅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。

    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应符合如下要求:

    一一处理规模55m³/d(含)至500m³/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。

    一一处理规模5m³/d(含)至55m³/d(不含)的衣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。

    一一处理规模小于5m³/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,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A标准。

    尾水资源化利用应按照如下要求执行:

    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进行回川水资深化利用时,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。其中,回用于农田,林地,草地等施配的,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:回用下农田灌溉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:回用于消业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 规定;回用于景观环境的,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/T 18921规定:回用于其他用途的,执行国家或甘肃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:

    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用于林地、草地灌酒时,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A标准;

    一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用于早作农田灌液时,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B标准。

    四川省

    四川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
    《标准》严格按照国家要求,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、排放分散、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,参考北京、天津、江西等9个省(市)编制标准的经验,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,确定了控制指标、排放限值、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,填补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空白。

    贵州省

    贵州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2 1424-2019)于2019年9月1日实施,该标准规定了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、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、实施与监督。

    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³/d以下规模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    河南省

    河南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1/1820-2019)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
   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、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等,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。

    一一规模大于 10 m³/d(不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要求执行。

    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、Ⅲ类水体和湖、库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一级标准。

    一一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、Ⅴ类水体和水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池塘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二级标准。

    一一出水排入沟渠、自然湿地和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等时,执行三级标准。

    一一规模小于 10 m³/d(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中三级标准要求执行。

    河北省

    河北省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》(DB13/2171-2020),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标准选取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生化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总氮、氨氮、总磷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动植物油、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。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³/d(含)~500m³/d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。

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

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《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4/700-2020),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排放标准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,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,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,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,能够满足我区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,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,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,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
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
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65 4275-2019)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³/d(不含)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。

    内蒙古自治区

    内蒙古自治区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(试行)》(DBHJ/001-2020),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

    《标准》主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、排放去向、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,按照分区分级、宽严相济、回用优先、注重实效、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,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,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。

    为我市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标准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。


    上一个: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“晒太阳”,生态环境部出手了! 上一个: 多雨季,污水处理厂该如何应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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